西红柿小说 > 历史小说 > 重生之黑道医女 > 第134章 要挟(8)全文阅读

“琛儿,你,还在怪我吗?”见到范思琛没有说话,范柯的目光由原本的惊喜变为失落,当年他丢下范思琛一人一走了之,换做是他,也会怪自己的父亲。

“爸。”见到范柯失落的神情,范思琛的内心也是十分的难受,犹豫再三,还是叫出了已经十几年没有说过的那个字:爸。

“诶,好孩子,我的好孩子。”范柯的眼睛瞬间就湿润了起来,爸这个字有多久没有听见了。

在范思琛和范柯父子俩冰释前嫌之后,范思琛便将最近发生在范家的事情告诉了范柯,听完整件事的范柯沉默了,良久才叹了口气,摇头道:“一切都是孽啊。”

“琛儿,扶我起来,我想下床走走。”一想到自己在床上躺了好几个月,范柯便迫不及待的想要下床走动走动,只是,当他的双脚接触到地面的时候,范柯恐惧了。

“为什么?为什么我感觉不到我的腿了?”

“是这样的,老师,因为你中毒太深,你的双腿的所有组织细胞都坏死,所以你的双腿已经无法在走路了。”

无法走路!这四个字对于范柯的打击犹如晴天霹雳一般,难道他以后只能靠轮椅了吗?一想到自己以后就无法在行走,范柯的心情便跌倒了谷底,不过令人没想到的是,范柯很快便调整好了自己的情绪,扯出了个难看的笑容,道:“呵呵,虽然不能走路了,不过我还活着,不是吗?”

他的人生已经过去了一大半了,该经历的和不该经历的他都经历了,现在,他有好友,他有儿子,他就足够了,最少,他还活着。

元疏看着范柯,没有将可能会有后遗症的事情告诉他,而范思琛三人也一致默契的没有告诉范柯这件事,就让他活的开心一点,至于后遗症什么的,等以后出现了再说吧。

之后,五人便有说有笑的说了起来,一时间,范柯的病房内不时的传出笑声。等到范思琛送元疏回到家,已经是晚上了。

“疏儿,晚安。”范思琛在元疏的额头亲了亲,不舍的与元疏告别。

“晚安。”目送着范思琛的离开,元疏关上了门。以前她的伴侣,从来不会亲她,这是一种很奇妙的感觉,元疏如是想。

回到家的元疏,先是去浴室洗了个澡,随后便坐在床上,床上正放着编号2,也就是第二个信封。用干毛巾擦了擦刚刚洗的头发,元疏拿起第二个信封。按照第一个信封的要求,她现在已经达到了占有一席之地的要求,就连市长都要给她几分面子,所以她已经有资格打开第二个信封了。

怀揣着一丝的好奇,元疏将第二个信封打开了。

里面,是一份名单和照例的元庆留下的一段话。

“元疏,我的女儿。很高兴你能够打开这个信封,这说明你已经拥有了一定的实力和人脉,但是,很抱歉,我想说的是这还远远不够,或者换句话说,单凭你一个人是远远不够的。你的实力再强大,也只是一个人,所以,我为你准备了第二个信封,是一份名单,名单上面的七个人都是跟随爸爸一起出生入死过的过命兄弟,也都是你的叔叔。我的要求便是,找到他们七个人,并且收服他们为己用,相信我,你一定会很高兴能够认识他们。其他的话我也不方便跟你说,只有当你打开第三个信封的时候,一切都会真相大白了。最后,爸爸想跟你说,我爱你,我的女儿。”

看完元庆留下的话,元疏拿起那份名单,在名单的首位,居然是元疏认识的人,正是那位自称是元庆私人律师的费南。而接下来的六个人,居然都不是正儿八经的名字,应该只能说是外号吧,分别是秃鹰、冰山、CPU、研究怪人、金库、影子。名单上面,除了这七个人的名字外,还有几个数字3027。

第一个信封的内容还是通过费南的解释才彻底明白的,那么这第二个信封的内容看来还是要去询问一下费南,最起码要弄清楚这其他六个人在哪里。

距离仙林公寓较远的一处酒店内,费南疲惫的将还系着的领带松开,摘下眼镜,在手机上按下了个曾经经常联系的人。

“有事快说,有屁快放!”低沉暴躁的声音从手机的那头传来,中间隐隐还夹杂着一些粗气。

“哟,没想到你正在办事。”费南对着手机吹了个口哨,打趣道:“要不要我等你办好了再打?”

“……”粗气更重了。

“见面的时候到了。”听着手机那头的声音,费南很没良心的笑了。

“知道了。”啪嗒,手机果断的挂掉。

第二天一大早,元疏便出了门。昨晚和费南联系好了今天见面,地点就在假日茶座。推开门,伴随着耳边响起的一串风铃声,元疏与冯路打了个招呼,便径直走进了早就预定好的包房内。此时的包房内,因为时间还早着,费南还没有到,所以元疏便让冯路先上了点茶,一边喝着茶一边等费南的到来。

五分钟后,包房的门被推了开来,费南走了进来,不过他并不是一个人来的,随行的还有另一名带着墨镜的高大男子。两人走了进来后,戴墨镜的高大男子仿若根本就没有看见元疏这么个人,直接走一屁股坐在了一侧的位子上,默不作声。而费南见到戴墨镜的高大男子的动作也没说什么,对着元疏笑笑,坐在了另一侧的位子上。

“费律师,今天我约你见面的原因昨天我已经在电话里说过了,只是,没想到你还带了个朋友过来?”元疏放下正举在半空的茶杯,挑了挑眉,难道费南不知道今天见面要谈的事情很重要,还带了个外人过来?(未完待续)